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,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,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。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。”也就是说建设项目属于《划拨用地目录》的,才需要先行办理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》,之后办理《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》,之后申领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。
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: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: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,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。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,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、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,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。